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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爱国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19号罪犯杨爱国,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爱国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爱国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爱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