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相君诉万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相君,万良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姚相君,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万良臣,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姚相君诉被告万良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相君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相君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相君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相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方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