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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会,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5日以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