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于某,居民。被告:肖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韦会,日照岚山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9月5日以原被告有和好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