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铭与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刘铭。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99-602号。法定代表人程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铭与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挹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铭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0日将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路99-602号(所有权证号:201417116)房屋予以查封。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铭与被执行人黄石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额2389132元,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盛永济执行员 叶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