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孙献锋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献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献锋,男,196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五女店琵琶寺村,现住盐湖区岳坛村*组。2015年2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车祸身体受到伤害,生活不能自理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未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献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军、代理检察员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献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献锋醉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70.94mg/100ml)驾驶车牌号为晋MPE7**三轮摩托车,沿中银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银北路与涑水街交叉口时,与沿涑水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此的杨世杰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T57**的出租车相撞,致孙献锋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如下证据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检验报告、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献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孙献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并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0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孙献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PE7**三轮摩托车,沿中银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银北路与涑水街交叉口时,与沿涑水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此的杨世杰所驾驶的车牌号为晋MT57**的出租车相撞,致孙献锋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形成交通事故。2015年1月22日,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作出运城道交所(2015)酒检字第013号、014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认定受检者孙献锋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70.94mg/100ml,受检者杨世杰的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同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运城道交所(2015)车鉴字第005号机动车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世杰驾驶晋MT57**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在22.71-23.86m/s,即81.77-85.92km/h之间。2015年2月3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盐公交认字(2015)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献锋醉酒驾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无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承担主要责任,杨世杰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承担次要责任。后被告人孙献锋对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申请复核。2015年2月16日,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运公交复字(2015)第2015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认为:盐湖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2015第0000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予以维持。同时查明:被告人孙献锋受伤后右下肢踝关节上约10cm以下截肢,后安装了假肢。另外,被告人孙献锋与杨世杰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达成协议,由杨世杰(甲方)先给事故科押15000元作为孙献锋(乙方)在医院医疗费用,费用不足时,继续由甲方支付,如甲方不配合,乙方可通过诉讼渠道起诉;乙方同意不保全甲方车辆,同意以上款项交纳后先放行双方车辆,甲方车损自负,乙方车损以甲方保险公司评估鉴定为准;双方自签字即生效,互不反悔,乙方由其妻子(王风针)来代理签字。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杨世杰的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我驾驶晋MT57**出租车沿涑水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新修的中银大道交叉口时,一辆三轮车沿中银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交叉口处向东右转弯,当时他都转到交叉口中间了,我就往北边打方向避让,结果三轮车突然车头又朝北直行过来,我避让不过就撞了,车直接冲过路口北侧封闭中银大道的铁皮,停到北侧维修好的道路上,然后我就先打120,再打122报警,120救护车到了以后,我坐120救护车送伤者去了医院。我当时的车速有六、七十公里每小时,用的五档,两车是在路的交叉口中心靠北的位置撞的,我车前面左侧撞到三轮车后斗,具体后斗哪边不清楚。我第一眼看见三轮车时,三轮车已经到路口中间了,当时他的车头朝东着,然后又往北拐,当时路口北侧有铁皮封着,在靠东的位置有一个缺口,我估计三轮车是往东走一点再往北拐是绕那个缺口,我第一眼看见三轮车时我们之间的距离能有二十多米远吧,我踩了刹车,往北打方向,速度有点快,当时没有刹住车。三轮车上当时就司机一个人,我车上当时有四个客人,是我在高铁站接的,出了事故后他们直接走了,我驾驶的出租车是运城市晋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承包人是曲学良,该出租车有交强险我的驾驶证是C1本,2010年11月29日初次领证。2、犯罪嫌疑人孙献锋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孙献锋在事故发生后,被120急救车送往运城市中心医院救治,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生活不能自理,不符合入所条件,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于2月17日对孙献锋取保候审。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5)酒检字第013号、第014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鉴通字(2015)000009号、00001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受检者孙献锋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70.94mg/100ml,受检者杨世杰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分。4、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扣字(2015)000016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及发还孙献锋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扣押杨世杰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情况。5、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盐公交认字(2015)第00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运公交复字(2015)第20150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证实孙献锋承担主要责任,杨世杰承担次要责任。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20张,证实事故现场情况。7、协议,证实杨世杰与孙献锋双方自愿就交通事故达成了协议。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抄件),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抄件),证实交通事故中杨世杰所驾驶的晋MT57**号出租车所入的保险情况。9、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孙献锋有驾驶证,出事的三轮摩托车系孙献锋所有。10、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交警大队给运城市中心医院医务科出具的介绍信、山西省运城市中心医院医务科给手足外科出具的函及运城市中心医院手足外科出具的病情简介,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献锋受伤情况。11、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收押体检表,证实被告人孙献锋右下肢踝关节上约10cm以下缺失,不适合收押条件,暂不予收押。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孙献锋,男,1969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41102319690201101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五女店琵琶寺村,现住盐湖区岳坛村六组。13、被告人孙献锋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1月20日晚上8点多,我驾驶三轮摩托车晋MPE7**沿中银北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从原王庄回岳坛村,走到国粮街交叉口时,我右侧也就是国粮街上由东向西过来一辆出租车直接就把我撞了,我知道国粮街现在改名叫涑水街。中银大道和涑水街交叉口北边护栏的东侧有了小口,我从那里可以通过,我当时都快出了国粮街路面了,那辆车速度太快过来就给我撞了,我当时在通过交叉口时往右侧看了,没有车我才过的,我们两车在交叉路口北边接触的,我已经快下涑水街路面了。我当天中午1点多的时候喝了两瓶啤酒,晚上出事前没有喝。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献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献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献锋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现在身体残疾,生活不便,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孙献锋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献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郭 萍代理审判员  鱼晓辉人民陪审员  方 斐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方园附:1、送达信息表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孙献锋受送达人送达人郭萍、赵方园上诉关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