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张执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某,尚某甲,尚某乙,尚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商某。被执行人尚某甲。被执行人尚某乙。被执行人尚某丙。本院在执行尚某甲诉商某、尚某乙、尚某丙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事由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144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0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