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郝某与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郝某,农民。被告宗某,农民。原告郝某与被告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二婚,带着一个孩子,宗丽梅,现14岁。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于2015年7月因生活琐事又发生矛盾分居至今。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原告郝某个人财产归原告郝某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三、孩子宗丽梅由原告郝某抚养;四、由被告宗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宗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任何答辩,放弃质辩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带有一个女孩,名宗丽梅,现14岁。原告郝某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系再婚,虽与被告宗某结婚时间不长也无子女,但双方更应珍惜目前的家庭,改正缺点,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完整。原告主张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原告郝某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郝某与被告宗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