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谢XX与被告吴X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吴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215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陕西省咸阳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坤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