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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付振金与管仁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抚执字第778号付振金:你与申请执行人管仁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抚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付振金偿还申请执行人管仁殿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70.00元、申请执行费105.00元,由被执行人付振金承担。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抚松县支行户名:抚松县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