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银干合同诈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银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535号被执行人董银干,男,汉族。董银干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3月16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银干银行存款506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岳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