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4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振权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895号罪犯张振权,又名张振全,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广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振权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作出(2008)廊刑终字第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权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3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8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