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师练仓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师练仓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689号罪犯师练仓,男,生于1974年6月7日,汉族,陕西省周至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麦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师练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在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在学习“三课”中态度端正,爱护教学设备,年终考核成绩优秀。受到记功一次、表扬二次及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师练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师练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王艳卓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