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勇与廖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某,襄阳市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416-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被执行人襄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襄阳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刘某某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刘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刘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阳某公司、刘某某财产以人民币15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