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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石耀林与曹培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耀林,曹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521号申请执行人石耀林,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被执行人曹培金,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培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培金向申请人石耀林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0元。被执行人曹培金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石耀林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曹培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