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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青岛市某某物业公司公司与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某某物业公司公司,郭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50号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公司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据,属被告不明确。根据《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某某物业公���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