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龙云翔与陈孝礼管辖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云翔,陈孝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037号原告:龙云翔,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孙家友,安徽省颍上县黄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孝礼,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原告龙云翔与被告陈孝礼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孝礼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即便被告陈孝礼的经常居住地在阜阳市颍州区,该买卖合同履行地在颍上县,且被告陈孝礼也认可合同履行地在颍上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陈孝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孝礼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明媚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展静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