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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裁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史付民与史关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裁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史付民,男,1944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关平,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2月28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史关平与王美凤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欠申请人款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史关平、及其配偶王美凤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金程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伟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