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舍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舍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健男,蒙族,原告单位职工,现住大安市。被告:张成,男,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殿明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处分权利,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作瀚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华卫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