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军平等诉被告张发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萍,孙军萍,张丹,张发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孙建萍,女,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原告孙军萍,曾用名孙君萍,女,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原告张丹,女,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光路。被告张发萍,女,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清河村。委托代理人李启武,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诉被告张发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承担。审 判 长 许小辉人民陪审员 韩应虎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