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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军平等诉被告张发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萍,孙军萍,张丹,张发萍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孙建萍,女,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原告孙军萍,曾用名孙君萍,女,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原告张丹,女,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光路。被告张发萍,女,住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清河村。委托代理人李启武,宝鸡市金台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诉被告张发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孙建萍、孙军萍、张丹承担。审 判 长  许小辉人民陪审员  韩应虎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肖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