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巧鸿与朱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50号原告:赵巧鸿。被告:朱红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鸿与被告朱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鸿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