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巍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巧鸿与朱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50号原告:赵巧鸿。被告:朱红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鸿与被告朱红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巧鸿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