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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宋文喜与候双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喜,候双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宋文喜,男,1947年1月9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人。被告候双立,男,1981年5月31日出生,山西省泽州县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候双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4日,被告找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领被告去小额贷款公司以原告名义借款60万元,钱到原告账户后,原告就给被告汇款60万元。被告说只用一个月归还。后被告又在9月26日找原告说资金不足,需要40万元,原告又找朋友以原告名字借了40万元,当天给他汇款40万元。当时被告说用25天就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还款,被告分两次还款20万元。后就躲避不见。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共计10.5万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4日,被告候双立向原告借款60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据言明:今借到宋文喜现金陆拾万元整,拾月贰拾叁日还款。2014年9月26日,被告候双立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支。借据言明:今借到宋文喜现金肆拾万元整,借期贰拾伍天。后被告分两次还原告欠款20万元,尚欠80万元未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据两支、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其所写借据证明,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对支付利息作出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候双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80万元。案件受理费12850元,由被告候双立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时小强代理审判员  宋建军人民陪审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卫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