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饶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饶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曹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爱辉审 判 员  吕志欣人民陪审员  柳拴柱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