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时群与被执行人曾忠华、孙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群,曾忠华,孙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时群,男,195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被执行人曾忠华,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新邵八中职工,现住新邵县。被执行人孙丽珍,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公司大新街储蓄所职工,现住新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群与被执行人曾忠华、孙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丽珍银行存款312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文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孙志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