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林树才故意杀人最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中法刑执字第1097号罪犯林树才,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作出(2001)呼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树才犯故意杀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经内蒙高院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2006年经鄂尔多斯市中级减刑1年,2008年、2012年、2013年经本院3次合计减刑3年。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塔其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计分考核中于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记功6次;该犯系病犯(聋哑)。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林树才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系病犯(聋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树才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边铁玲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金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