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毛联合与被告赵立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联合,赵立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毛联合,男,1964年6月20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委托代理人卢喜明,满城县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立涛,男,1982年12月20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人。原告毛联合诉被告赵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秀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联合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喜明、被告赵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联合诉称,原告跟随被告赵立涛干活,从事瓦工工作。2014年9月30日,被告赵立涛带领原告等一行四人来到石家庄东三教小学,从事该学校厕所改扩建工程,约定日工资230元。2014年10月5日下午三点左右,原告在清理槽沟内的残土时被突然坍塌的沟壁土块砸伤,送石家庄第一医院治疗,该医院包扎后未住院,当天又急送保定第七医院,在保定七医院住院75天后好转出院,为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调解。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904.91元。其中住院治疗费11404.91元;伙食补助费100元×75天=7500元;营养费50元×75天=3750元;护理费60元×75天=4500元;住院误工费230元×75天=17250元;出院休养误工费200元×180天=36000元;交通费500元。被告赵立涛辩称,原告受伤、提供劳务情况对,对住院费的请求无异议;我们原来商量了一个赔偿数额,原告请求的数额高。经审理查明,2014年,因被告赵立涛在石家庄承揽部分建设施工活,雇用原告毛联合等人干活。证人魏玉忠提供书面证言称:2014年9月30日,我与本镇大固店毛联合跟随我村工头赵立涛来到石家庄市东三教小学干活,该学校厕所改建工程是赵立涛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我们的工资由赵立涛发放。约定我们俩每人每日工资230元。2014年10月5日下午三点左右,毛联合在清理槽沟下面的土时,槽沟上面沟壁突然坍塌,将毛联合右腿砸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告赵立涛对原告毛联合受雇干活及受伤过程无异议。称工资是其弟经手谈的,不知道说的多少钱。赵立涛亦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原告毛联合受伤后,入住保定第七医院治疗。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显示,入院日期2014年10月5日,出院日期2014年12月19日;入院诊断1、右侧腓骨骨折,2、右大腿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出院诊断1、右侧腓骨骨折,2、右大腿软组织挫伤伴皮擦伤,3、右侧后踝骨折;出院医嘱:继续休养,加强营养,3月、半年后来院复查。原告提供保定第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一张计11263.91元;门诊收费票据一张141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无异议。原告称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张淑平(农村家庭妇女)护理。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费用标准高,要求依法判决。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被告赵立涛给付原告毛联合款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提供劳务受损害事实清楚,原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诸项费用中1、住院治疗及检查费用11404.91元有收费票据为证,予以认定;2、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100元×75天)7500元,符合有关规定标准,予以认定;3、营养费用有“加强营养”的医嘱,原告主张(50元×75)3750元,符合有关规定标准,予以认定;4、误工费参照原告工资标准计算,被告称不清楚、标准高,未提供相反证据。原告主张住院误工费依230元×75天予以认定和支持。原告主张出院误工费依200元×180天计算。工资标准未超越实际情况,医嘱亦有休息六个月复查记载,予以认定和支持。5、交通费原告主张500元未提供票据,酌情认定和支持300元。6、护理费一节,护理人员张淑平为农村妇女,应比照上年度农民收入情况(38元×75天)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立涛给付原告毛联合医疗费11404.91元、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3750元、住院误工费17250元、出院误工费360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850元。合计79054.9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已给付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贷款基准利率)。案件受理费911元,原告毛联合负担11元,被告赵立涛负担9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秀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