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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项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项某,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张某申请执行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5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白占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