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包宇新申请执行张述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890号申请执行人包宇新,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张述芳,女,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890号包宇新申请张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46410.00元、申请执行费2978.00元,合计149388.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02)楚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履行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金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