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孔仲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488号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559号书院官邸小区三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湘林。委托代理人张亚奇,女,1991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孔仲春,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仲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孔仲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仲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腾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