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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海与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吕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江海,农民。被告吕某,农民。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与被告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海于2015年9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江海负担。审 判 长  谢 裕审 判 员  杨 耿人民陪审员  赖业运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温建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