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海与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海,吕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江海,农民。被告吕某,农民。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海与被告吕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海于2015年9月5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江海负担。审 判 长 谢 裕审 判 员 杨 耿人民陪审员 赖业运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温建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