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民初6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蒋丽群诉赵浦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群,赵浦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6434号原告蒋丽群。委托代理人陈伊梅,四川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赵浦靖。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群诉被告赵浦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丽群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丽群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群撤回对被告赵浦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50元,由原告蒋丽群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童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