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24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谢克光与湖南煌鑫水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国龙等追偿权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克光,湖南煌鑫水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国龙,魏国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2482号之二原告谢克光,男,汉族。担保人谢思奕,女,汉族。被告湖南煌鑫水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贺钟灵。被告魏国龙,男,汉族。被告魏国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克光诉被告湖南煌鑫水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国龙、魏国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2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担保人谢思奕名下坐落于浏阳河路房产的产权交易,冻结被告湖南煌鑫水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国龙、魏国志银行存款20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原告起诉被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谢思奕名下坐落于浏阳河路房产的产权交易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告湖南煌鑫水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魏国龙、魏国志的财产保全措施。审 判 长 张晓雷人民陪审员 李坚智人民陪审员 廖慧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马千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