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新福与杨自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福,杨自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马新福(曾用名马龙),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杨自平,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福与被告杨自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新福于2015年9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新福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新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马新福负担。审判员 白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秦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