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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小霞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霞,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卫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白小霞,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华,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尚美羽,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小霞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卫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事项,向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白小霞支付175万元、利息11032元(利息计止2015年7月13日)。承担案件受理费2068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执行费20267元,以上共计1806979元。但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与中卫市滨河镇人民政府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协议,代建中卫市宜居家园B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11栋楼建设工程,并对其中13#、17#、20#、21#四栋楼的土建、水、暖、电等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在施工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将17#、20#、21#三栋楼的土建、安装工程另行发包,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仅承建中标工程中的13#楼工程。2015年2月10日,经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账,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5606.28元。因被执行人代建中卫市宜居家园B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拨付的工程款由国家开发银行直接支付给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已于2012年完工,现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向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支付的工程款中,超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5606.28元以外的款项,应为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款项,对于该款项,本院在本案执行标的1806979元的范围内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卫市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0697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广平审判员  张克文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成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