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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与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何刘伟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何刘伟,黄红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赵清伟。委托代理人:袁根泉,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刘伟。被告:何刘伟。被告:黄红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何刘伟、黄红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好乐家俬有限公司、何刘伟、黄红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319元,由原告杭州余杭乔司镇永西村经济联合社负担。审判员  楼德卫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沈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