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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何磊强奸、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029号罪犯何磊,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何磊及同案被告人杨植宁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磊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