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安跃红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跃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安跃红。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负责人:郭医林,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跃红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沁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跃红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赵 波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郭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