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少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清少民初字第5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6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余某某,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范招玉审判员宋燕芳审判员陈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彭阿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