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外运河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外运河南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73号原告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金成。委托代理人薛少卿,系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明朝,系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东州。委托代理人李建平,系广东敬海(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星,系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薛少卿、张明朝,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建平、赵鑫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份,原、被告经协商一致,原告将进口的原产地为西班牙的品牌葡萄酒(2168箱、9756升)委托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从青岛冷藏运至郑州所涉及相关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由于被告系专业从事经营外贸进出口货物运输的专业资质单位,加之之前与被告存在多次运输业务关系,出于对被告的信任,双方未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后在原告按约支付运费等费用后,被告安排河南德众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主车豫HB6x**号、挂车豫H93**挂)运输车辆于2013年8月6日至8月9日车将标的葡萄酒运抵郑州,在交验货物时,原告发现被告严重违反冷藏运输约定和行业运输标准和操作规程,未采用具有冷冻条件的运输工具运输,导致所在品牌葡萄酒在天气炎热的夏季酒品质量严重变质毁损,其所指派的运输车辆亦根本不具备低温冷藏运输条件。后原告及时派人协调处理,并经多次磋商,被告提出以进货价格购买的处理方案,远远不能弥补原告实际损失。协调未果之下,涉案物品经有关质监部门鉴定后被迫予以销毁。综合以上,被告方作为进出口货物的专业运输单位,严重违反运输规定和相关约定,导致所运标的的品质毁损而被迫销毁,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迫于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60170.52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二、河南省增值税发票一份(发票号:000154xxx);1、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份(海关编号:460120130131xxxxx)。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业务现金解款单(2013年08月08号)1份。3、关税发票、消费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各1份;三、1、涉案葡萄酒类产品商标8页。2、商标设计发票1份;四、1、运输车辆照片3页。2、关于海关车辆视频。3、2015年5月12日气象档案馆出具气象资料证明。4、证人王帅出具证言及录音资料整理;五、运输提单1份(海运公司提供)及翻译件;六、1、2013年10月20日,河南省酒业协会进口分会出具的“专家品鉴意见函”;七、情况说明1份;八、1、原告与大河酒城签订的供货合同1份。2、索赔函1份。被告中国外运河南公司辩称:一、诉讼主体:1、双方存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关系。2、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运输关系。3、河南德众物流有限公司才是承运人。原告依据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应当起诉承运人而非起诉被告。被告作为代理人依法不应当作为被告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律责任:被告坚持在办理受托事项的过程中,自身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原告所称“损失”不负有赔偿责任。退一步,即使不讨论合同性质,被告也谨慎、如实地履行了合同,没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1、原告未指示需插电打冷运输;2、原告选择且支付的是普通运输的费用,不可能是打冷运输。3、原告上一次委托先例,原告曾在2011年9月委托被告代理另一冷柜集装箱货物红酒和橄榄油时也明确选用非打冷运输方式,双方在非打冷运输方式上达成了一致,被告代表原告与运输公司签署非打冷运输合同,没有过错。4、不打冷符合冷藏箱中转运输惯例。三、损失金额:1、货物没有发生损害:①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卫生证书》可以证明货物品质完好,符合葡萄酒的相关国家标准。②原告未充分证明货物发生损坏。③原告未能证明在青岛前的货物状况。综上所述,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证书》确凿可信,货物在达到郑州时,无论成分、色泽、口感均完好、符合国家标准,未发生任何损坏。原告虚构或故意造成损失。被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情况说明(被告);2、郑州荷赛费用清单;3、新闻报道;4、增值税发票;5、公估报告;6、情况说明(原告);7、提单(批注);8、策划书;9、卫生证书。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自国外进口一批葡萄酒,口头委托被告代为办理货物运输等手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货物到达青岛后,被告代原告办理了相关货物报关手续,并安排河南德众物流有限公司的车辆将货物运送至郑州,运输途中使用的车辆不具备冷藏功能。后原告称因被告运输途中未制冷,导致葡萄酒变质无法销售,其便销毁了该批葡萄酒,要求被告赔偿葡萄酒损失未果,酿成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的,应承担证据不力的法律后果。被告代原告办理原告进口葡萄酒的报关、报检及运输手续,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要求被告在运输途中对葡萄酒进行冷藏;其提交的专家品鉴意见函亦不能证明系被告代为运输的葡萄酒发生变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4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刘美丽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屈雅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