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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二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西锦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泰利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西锦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泰利实业有限公司,熊颖盛,李春林,黄景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二初字第594号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赣县赣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崔厚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文楷,信用社职工。被告江西锦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县梅林镇光彩二期广场别墅山庄A区46号。法定代表人熊颖盛,执行董事。被告江西鼎泰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开发区金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春林,执行董事。被告熊颖盛,男,汉族,1975年1月6日生,住石城县。被告李春林,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生,住石城县。被告黄景新,男,汉族,住石城县。原告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江西锦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泰利实业有限公司、熊颖盛、李春林、黄景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江西锦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鼎泰利实业有限公司、熊颖盛、李春林、黄景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应诉材料,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彭永红代理审判员  孙万强人民陪审员  廖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