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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凯诉檀升悦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凯,檀升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42-5号申请执行人鲁凯。被执行人檀升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檀升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檀升悦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檀升悦位于枣阳市和谐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院内东楼单元三室两厅一套单元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