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鲁凯诉檀升悦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凯,檀升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642-5号申请执行人鲁凯。被执行人檀升悦。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檀升悦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檀升悦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檀升悦位于枣阳市和谐XX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院内东楼单元三室两厅一套单元房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付育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