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立初字第0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远丰黑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北票市奕XX猪养殖有限公司、北票玉金鑫农牧业有限公司、朱原廷、朱永来、李树生、李树俊、王海楼、王海祥、王世涛、李春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远丰黑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北票市奕XX猪养殖有限公司,北票玉金鑫农牧业有限公司,朱原廷,朱永来,李树生,李树俊,王海楼,王海祥,王世涛,李春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立初字第02486号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雷XX,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玉洲,男,汉,1969年8月3日。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法清欠大队大队长。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远丰黑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朱原廷被告北票市奕XX猪养殖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楼被告北票玉金鑫农牧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树俊被告朱原廷,男,汉族,1979年1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朱永来,男,汉族,1951年9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李树生,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李树俊,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王海楼,男,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王海祥,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王世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李春刚,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远丰黑猪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北票市奕XX猪养殖有限公司、北票玉金鑫农牧业有限公司、朱原廷、朱永来、李树生、李树俊、王海楼、王海祥、王世涛、李春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侯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