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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再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金生富、张子平等与李冬生、湛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再初字第00006号原审原告:金生富,农民。委托代理人金淑琴。委托代理人张鑫。原审原告:张子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春芳。原审被告:李冬生,农民。原审被告:湛文彬,农民。金生富、张子平与李冬生、湛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遵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30日,金生富、张子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3)遵民再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再审人金生富、张子平的再审申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唐检民(行)监(2015)13020000060号民事抗诉书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唐民再终字7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审原告金生富、张子平分别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4年6月3日与原审被告李冬生、湛文彬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判长  吴海娟审判员  张继学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韩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