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四利、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四利,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琳琳,周雪,周金红,魏殿文,蔡墩军,郭利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四利。委托代理人李新杰,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国际花园1号楼底商101-3号。法定代表人朱泗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法定代表人郭琳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南(宿迁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郭琳琳,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南海路东侧、威海路北侧(五金家电汽配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四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法定代表人魏殿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郭琳琳。原审被告周雪。原审被告周金红,原审被告魏殿文。原审被告蔡墩军。原审被告郭利利。上诉人张四利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宝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宿迁楚翔金马车业有限公司、江苏楚翔实业有限公司、宿迁鹏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楚天金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琳琳、周雪、周金红、魏殿文、蔡墩军、郭利利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四利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四利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四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488元,减半收取10244元,由上诉人张四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良军代理审判员 张 熠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青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第3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