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黄家斗、郭九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黄家斗,郭九珍,黄文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龙津镇东门路金世纪嘉园。负责人:姜红,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家斗,男,195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安义县。被执行人郭九珍,女,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个体户,系被执行人黄家斗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文河,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文河、黄家斗、郭九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3月12日作出(2015)安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于2015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家斗、郭九珍、黄文河所有的房产,现该案办案时间将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征革审判员 胡志华审判员 杨安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夏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