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19号原告:李某被告: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原告李某与被告阜阳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 璜审 判 员 王 帅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