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盐执民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李岳明与李军良、钱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岳明,李军良,钱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李岳明。被执行人李军良。被执行人钱建国。本院在执行李岳明与李军良、钱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李军良的房产后,本案分配到53673.71元。现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军良无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钱建国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未交付,现无法处置。各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5988.82元,执行到位金额为53673.71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李岳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8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