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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家福与徐炳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福,徐炳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吴家福,农民。被执行人:徐炳琨,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丰执字第869号吴家福与徐炳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