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家福与徐炳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福,徐炳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吴家福,农民。被执行人:徐炳琨,农民。本院在执行(2014)丰执字第869号吴家福与徐炳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习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