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鸣婕与王歆、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张鸣婕与被告王歆、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鸣婕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