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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鸣婕与王歆、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张鸣婕与被告王歆、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鸣婕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