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侯伟棣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食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伟棣,兰州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72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伟棣。委托代理人:张华,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建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再审人侯伟棣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食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候伟棣申请再审称:两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背法律规定判决,导致二被申请人违法侵占申请人的安置住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三终字第233号民事判决,支持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安置141.86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并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房产证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申请人对当年自己名下有多少房屋、被拆除了多少房屋均无证据证明,在此情形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依据该项原则,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并无不当,故候伟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候伟棣的再审申请。审 判 员 庆卫东审 判 员 郭 奇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