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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秦华与高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华,高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秦华,男,住邢台市。被告:高群,男,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秦华诉被告高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少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华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给被告在邢台县桃花源工地7#楼做外墙保温。被告欠原告工资计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给付,之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被告留下的手机号是空号,无法打通。且始终不愿见面,为了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归还原告30000元及利息。被告高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秦华于2013年10月23日在邢台县桃花源工地7号楼给被告做外墙保温,工资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原告共计给被告方做的工作面积是4100平方米,但被告要求按照3600平方米计算,劳动报酬共计10.8万元。被告已经给付了8万元,因为原告实际工作的面积大,最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再给付原告3万元,被告高群于2015年2月6日写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秦华邢台县桃花源工地7号楼外墙保温工人工资(3600平米×30元=108000元)已付清78000,剩余30000.00(叁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以上查明事实,由原告提供欠条一张及原告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在被告处施工,被告理应给付相应的报酬。原告为被告施工,被告已经给付了部分报酬,剩余欠款情况事实清楚,故本院依法支持原告秦华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本院依法不支持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高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华人民币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高群负担。原告所预交的诉讼费用法院不再退还,而由相关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将预交的诉讼费一并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杨红芳